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办法是: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
养老金。
二、对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调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此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按照2013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不含按国家政策和我市条例规定不予调整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历年对高级职称和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性累计调整额,下同)的5%定额调整,再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调整。
(二)倾斜调整。
1。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高龄
津贴。对在2014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4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2。对2013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即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3。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齐至平均水平。
四、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