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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跨统筹地区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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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包括规范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统一享受待遇年限、明确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等内容。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包括规范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统一享受待遇年限、明确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等内容。
 
  居民养老保险定额缴费,缴费补贴提高
 
  《通知》明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今年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北京市今年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北京市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明年起新参保居民年满60可享待遇
 
  新政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即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超过45周岁的,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除按规定逐年缴费外,也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后不幸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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