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
社保局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包括规范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贴、统一享受待遇年限、明确与
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等内容。
居民养老保险定额缴费,缴费补贴提高
《通知》明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今年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北京市今年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北京市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明年起新参保居民年满60可享待遇
新政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即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超过45周岁的,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除按规定逐年缴费外,也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明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后不幸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