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高精神疾病和家庭病床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
医保待遇水平。患情感性型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性)两类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从原来3500元∕月提高到4200元∕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按实结付,超出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发生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办法报销,不再另收起付费用。
家庭病床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调整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0元,低于600元的按实结付,超过6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