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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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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需要补缴。

  11月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全省最新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按照新的文件精神,全面开始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补缴范围:参加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需要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的需要补缴,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原临时工、原固定工、乡镇企业职工起始时间各不相同),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退休;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人员从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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