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称,若市民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在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领取20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规定领取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按照通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方面,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若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分三种情况
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同样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则根据此种情况下的三类人群,制定了不同标准。
具体来看,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年限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上文提到的企业职工标准,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若年限在5年以上,则按企业职工标准,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针对2011年7月1日至《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按相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若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通知》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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