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保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的外出打工者又回家务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该如何领取?
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该厅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制度衔接范围,衔接办法以及待遇享受等都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哪些人在制度衔接范围内?
此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范围。
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7月1日实施的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如何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对因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