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份起,我市个体劳动者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基数将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据杭州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明确指出统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确定,分3年逐步到位。2007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08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2009年达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在此之前,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由参保人按照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基数。不过从今年7月份起,如果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将统一调整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比如说:个体户小王原来是按照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22070元)。小王的养老保险月缴费额即22070÷12×60%×20%为220.70元。而按照新的规定缴费基数统一调整到80%,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为294.27元,低于294.27元的将统一按294.27元缴费。杭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员请及时查询银行账户余额,以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扣缴不成功,影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
另外,根据杭州市的新政策,本市(不含萧山、余杭区)农业户籍人员,也现在可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时,申请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由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资格审核后,到杭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办理养老保险委托缴费手续。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数大调整:缴费基数改为按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
从2002年12月1日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即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由企业每年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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