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通知》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仍按照《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规定范围享受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根据《通知》,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还指出,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通知》还提出,参保人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均有缴费的人员,可以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其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两种制度衔接手续。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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