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亲属去世了,什么条件可以领取遗属生活救济费?
答:按照文件规定(辽劳险字[1992]141号),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沈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符合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生活救济费。
补缴超过6个月的保险费需按100%档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允许补缴。补缴2011年6月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9000元封顶(病退的5000元封顶);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补缴近6个月内的保险费,可选档补缴,补缴超过6个月的保险费,只可按100%档补缴。
到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档次等条件计算退休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增两档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4158.33元,调整为4371.83元。如果参保者按最低档60%缴费,调整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多缴25.62元。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
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如果是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
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缴费比例高低影响退休待遇
《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沈阳市是按企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纳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沈阳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沈阳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主要是考虑职工达到退休后的养老金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距过大。如果有的单位缴费没有按政策规定执行,分档缴费是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虽然操作容易,但可能造成职工工资高的少缴了,工资低的多缴了,工资高的因为没有足额缴费,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就相对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