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文件精神,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将由原6407元调整为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由原3203元调整为3676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据了解,2007年以前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执行为12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800元,2007年调整为两项合计为3700元。此后,我省根据全省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那么,该项补助将按照怎样的渠道发放到居民手中呢?据悉,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资金来源将按原渠道列支,即依照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的通知》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