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2号)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现对我市市区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1、就业困难群体在原规定的十类人员基础上,将毕业6个月后2年内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随军家属、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等五类人员纳入帮扶范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新创办企业,吸纳5名以上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对投资者(同时必须为该企业法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4、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内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67%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7%社会保险补贴;以企业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6、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仍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的通知》(连人社发〔2013〕176号)执行。
7、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招用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8、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年,按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补贴标准,具体按照《连云港市市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操作办法》(连人社发〔2012〕369号)执行。
9、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列支。
10、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各县(含赣榆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解释权归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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