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
6、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3、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4、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5、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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