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会有换单位的经历,其间会出现
养老保险断保(参保职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情况。在我区,过去一般断保都不能补缴,不过从今年10月起,我区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我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因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而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这份《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都以此《通知》为准执行。
能补缴保费的消息让乌市市民王新高兴不已,因为换工作,他2000年至2002年的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去年他曾到乌市人社部门咨询补缴事宜,但得知在我区只有部分符合条件的原破产国企职工、五七工等特定人群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一般人员断保都不能补缴。
现依据《通知》精神,不仅王新这类参保职工能补费,对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也允许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过他们不能补缴其初次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过去,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一旦辞职或被开除,不交养老保险的话就没有养老保障,此次《通知》则让其养老得以接续。《通知》规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2002年文件《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如: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
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另外,曾在单位工作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自愿补缴也可以,但要求是从1995年后开始补缴。而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