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对象为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同时,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而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员,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参保人员在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别缴清上、下半年度个人应缴保费。缴费标准在目前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增设960元、1200元、144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足15年,补缴标准按照初次参保时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保费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期间,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元、80元、100元、120元的参保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列入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享受残疾人专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人员中的1-2级人员)参保的,按最低档次缴费,并全部由财政承担,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养老待遇
文件规定,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80个月,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
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也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选择补至满180个月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也可直接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未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对已享受原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的人员仍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加发1%。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从统筹账户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