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等条件增加。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另外,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省社会保险局数据显示,去年,我省圆满完成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九连调”。今年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为160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409。32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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