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3、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低增加25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是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3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24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3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3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1、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低于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低于640元的,补足到640元;
3、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低于750元的,补足到75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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