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1、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待遇享受。1、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通过银行打卡社会化发放。2、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2011年7月起,丧葬补助金为4个月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20个月。3、病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
津贴。目前,病残津贴标准尚未出台。上述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