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报道:一位朋友说,我在一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四年,并且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在这四年中,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去当地劳动仲裁投诉,劳动仲裁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86条应当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反映,本案不予调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我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
张皓:这个问题是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后,以及社会保险法2010年公布以后,现在是最集中体现的一个法律问题,根据操作的实践,全国的大多数法院如果你把这个拖欠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一并诉讼的话,他都会给你一并解决的,拖欠工资多少几个月支持,补偿金多少,拖欠的保险费用、社保费用多少应当予以补充,都会这样判决的。
但是如果你单独去起诉社保费用,许多法院现在都不予受理。劳动合同法把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了一条,关于法律责任做了一个详细的描述,拖欠工资的,然后非法解除,这种应当怎样去依法赔偿,但是关于社保这块,没有做约定。为什么?因为社会保障来讲,应当理解为是一个行政性的规章,我国家法律规定了,社保机关,强制性的征收社保费用,实际上是一个征收的纵向管理过程,那我征收了以后,如果你不交,应当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社保部门进行追缴,通过行政程序,那么如果是老百姓的职工把这个钱拿不到社保那,按照现在大家争议的一种行政观点,他都应该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社保部门稽查大队稽查罚款,追缴,如果是他不这样做,没有追回来,职工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社保局不作为的,走行政程序,这是一种。
我对这个观点是不予支持的,我不赞同,我认为这个虽然有这么一个纵向的管理过程,但是我们国家的劳动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进行仲裁输送诉讼,有这样的规定,同时我们的社会保险法的第83条也有这样的规定,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规定了你这方面诉讼的权利。所以我个人认为,单位和个人之间是一个平等主体中间的用工关系,纵向的行政的关系不影响,他们可以执法,可以罚款,可以追缴,但是同时依据劳动合同,你没有给我上社保,我劳动合同中间规定的,约定的,像这种情况我当然有权利进行仲裁和诉讼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所以我认为现在的有些个法院现在把这个不受理我认为是对法律理解有问题,这样造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社会资源的浪费,公民必须去把行政诉讼去,行政单位在通过行政行为解决不了倒过头来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再返还到行政机关,我觉得对法院的法律的理解会给我们社会劳动关系带来大量重复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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