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我省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记者4月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此次调整方案已经出台,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月人均上调176元,涉及人群逾80万人,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底前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据了解,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9年为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11号),明确此次调整的范围、标准、要求等。
政策解读
调整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
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普调基本养老金
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8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60元。
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