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安市将启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提供更加合理的养老保障。
当前,有一部分农民工人群以及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他们先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或者稳定就业后,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样就形成了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按照本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要求,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两种保险制度将进行衔接。
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文件要求,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需要申请转入的,应先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向待遇领取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延缴满15年的,也可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如果参保人员达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户籍地与待遇领取地不同的,可提出申请
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如果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可向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同时参保的只算一种,同时享受待遇的需要退还基础养老金数额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月计算)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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