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务院刚刚出台的保险新“国十条”明确,2015年内将启动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提前启动。
王祖继说,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公众投保这个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优惠。“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
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税收递延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普遍,这一模式强调投保人在养老保险缴费和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至养老金实际领取环节,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
“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王祖继也介绍。
一般来讲,养老保险体系犹如一个金字塔,塔底是政府“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塔中是企业年金,塔尖是个人商业保险。
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中,基础养老金有税前扣除的优惠,企业年金已经实行税收递延,如将个人商业保险纳入税收递延范畴,则意味着税收优惠覆盖到养老体系的三大领域,这也将促进我国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层次养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