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铁岭调兵山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政策标准
是多少?
答:按铁市劳社发〔2008〕44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参保人员在企业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可转为自由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8年开始,调兵山市对欠缴部分按万分之五征缴滞纳金,利息是系统自动生成,测算标准完全正确。
根据辽老社发【2006】8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2010年及以后的缴费基数应为铁岭市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来确定,但考虑到下岗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中的实际承受能力,调兵山市社保局都是低于铁岭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年缴费明细如下:
2010年2月至12月,缴费基数19250,个人账户1540元,利息173.08元,统筹账户2310元,滞纳金949元。
2011年1月至12月,年缴费基数22200,个人账户1776元,利息144.55元,统筹账户2664元,滞纳金609元。
2012年1月至12月,年缴费基数22680,个人账户1814.4元,利息66.52.55元,统筹账户2721.6元,滞纳金124元。
2013年1月至2月,年缴费基数3780,个人账户302.4元,利息0元,统筹账户453.6元,滞纳金0元。
诉求人对参保存档收费问题有质疑。社保局对参保人员建立档案,按照铁政办发【2000】48号文件要求,是为将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提供依据,并向调兵山市物价局申请,办理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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