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称他曾就职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但入职后公司并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之后才正式缴纳社会保险,王先生对此不解。之后,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称,王先生为公司的临时工,公司内部有入职一年后缴纳社会保险的硬性规定。但律师表示,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为正式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予以缴纳社会保险。
2009年8月10日,王先生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入职工作,次日,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月结。但合同签订后,公司并未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5月才予以缴纳。对此,王先生曾向该公司提出质疑,工作人员称此为公司内部规定,无法满足王先生的要求。2012年8月,王先生从该公司辞职,并试图向公司索要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的社保金,但多次索要未果。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先生系该公司的临时工,公司内有“临时工的社会保险金于工作一年后缴纳”的硬性规定,按规定,公司应于王先生工作满一年后,即2010年8月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补充说:“他(王先生)曾于2009年8月合同签订后擅自离职,2010年5月才继续回来工作,因此我们将他旷工的几个月扣除后,2011年5月予以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称,人事部门完全按照公司规定工作。
就此,记者咨询了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勇律师。李建勇说:“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立即缴纳社会保险。”李建勇补充说,若该劳动者为临时劳务工,则对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无强制规定。另外,若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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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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