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山东:养老金调整 个人部分可继承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山东将调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办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资金,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齐鲁网济南7月3日讯(记者殷明姝)日前,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惠民力度。将提高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提高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不仅如此,山东还将调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办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资金,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之前执行的相关办法,一旦参保人去世,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和利息可继承,而政府的缴费补贴不可以继承。
 
  从2014年5月1日起,山东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提高至75元,比国家规定高出20元。
 
  相关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