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确认程序,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对市县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省本级参保人员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流程做了详细说明。
特殊工种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目前,曾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长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不足3个月,且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民营企业参保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依据《规程》要求,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于每月1日-10日向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本单位2个月后到龄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县人社局。
《规程》要求,个人人事档案应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或托管机构提交,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已开封或个人自行携带的档案。凡人事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材料不全的,应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对没有原始档案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或所从事工种不符合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的,不得做出同意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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