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
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通告
我市在实施清人社〔2008〕49号、粤人社发〔2011〕91号、清人社〔2011〕377号(含粤人社发〔2011〕193号和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粤人社发〔2012〕64号文相关规定经办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职工的个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份子,以帮助办理
社会保险补缴为由,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参保人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正常参保人的权益,扰乱了
社保经办秩序,甚至伪造补缴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现将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程序应注意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补缴业务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补缴材料、核定应征金额,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收取经办手续费。
二、所有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均应持个人补缴材料直接到社保局经办前台办理。
三、参保人必须提供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始证明材料,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审核结论。
四、发现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将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