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今天联合发文,将大幅度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凡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发养老金不少于110元。
记者获悉,此次调整的原则是按缴费年限上调,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月、2月、3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4月15日前补发到位。
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
根据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企退人员,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企退人员,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高龄及低收入者倾斜
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要向低收入群体适度倾斜的要求,今年,我省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力度,将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除依照现在标准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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