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陕西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该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一是增设缴费档次。在现行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000元缴费档次,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2个。
二是明确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年缴费600-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缴费1000元、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75元和80元提高到100元和150元,增幅分别达33%和87。5%;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仍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是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此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依法继承。
四是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这次完善制度后,不仅重申了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规定,同时要求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此,省财政已安排专项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这些经费将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档案达标管理、网络系统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补助等。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改变基层经办机构工作现状,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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