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月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
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三、2013年9月30日前已在我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2013年10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自其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