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强调从今年起,我省将取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以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基金筹集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规定计息。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但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同样不享受政府补贴。
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我省明确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这些规定自今年2月2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意见》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本意,必将更好地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堪称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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