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隆安县雁江镇部分村民从2004年起,因当地水利工程需要,土地陆续被当地政府征用。2009年,有村民上网发现,因他们人均耕地少于0.3亩,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事宜,于是他们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并于今年五六月份,200多名村民缴纳了280余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几个月后,当地人社局表示,由于工作人员在审核材料时不细致,没有吃透相关文件精神,雁江社区第三组村民无法参加被征地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并退还款项。(12月7日《南国早报》)
乍看了这个报道,笔者也认为确实有些乌龙,让村民“一场欢喜一场空”,但仔细研究并通过查看相关资料后,笔者以为:村民“希望”并非真的落空,隆安人社局也并非“真心”闹乌龙。引用当下时尚的一句话,200多名村民的养老保险应当“一切皆有可能”。
首先,当地人社局之所以认为没法帮村民办理养老保险,是因为南宁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是2007年,根据文件精神,条款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而村民被征地的时间为2004年,因此不能办理。看到这,笔者心里有些“纳闷”,进而是有些“堵”,然后在网上搜索了三份资料。国办发〔2006〕29号文件显示:“......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而落实国办发这份文件精神的桂政办发〔2008〕18号文只提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没有提到新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安徽落实国办发这份文件时就提到“要统筹考虑该文件下发前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将原已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皖政办[2006]38号)。由此可见,隆安200多名村民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也应该是“靠谱”的,关键在于政策出台以后需要全面考虑到各方面要素。
其次,当地人社局也并非是工作失误闹乌龙,而是有关工作没做好、做足。当村民在网上发现南宁市里有文件提到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便给政府打报告。之后人社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称该项业务没有开展,待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再按照规定办理。时至今年3月,当地
社保所根据有关部门重新核定了200多村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制成第三小组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筹集资金280余万元,打到隆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账户。至此,笔者觉得人社系统的工作人员是很有为民办实事的“诚意”。但是,到了县人社局审核材料时得到的答复是不行时,笔者觉得相关工作还是没“做到位”。不知县人社局是否就“2004年被征地农民能不能参加养老保险”请示上级了没有?市里如果拿不准时是否也向自治区作了请示,同是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安徽省为什么就明确提出要“将原已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呢?
故此,笔者以为,为民办实事,要以政府文件为依据,但也不能“生硬”套文件,要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合理的处理相关问题。相关部门既要有一颗真诚为民服务的“心”,也要有为民办实事“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