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凭劳动讨生活;年老了,靠养老金过日子。一直以来,参加社保,成为普通百姓一道最坚固的养老防线。如果把社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比做成“斗进斗出”的关系,那么,一个参保人养老金账户里的总额度多少,直接关系到他晚年的生活品质。
然而,总有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税费、降低用工成本,想方设法地给员工的社保缴费“打折扣”。为了提醒广大市民看管好自己的养老“钱袋子”,算清楚里面的斤两,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孙振红以案说法,揭开了关于社保缴费的一些违规猫腻。
缴费基数“缩水:每月应发工资4000元,工资表上变3000元
今年4月,职工于某拿着自己的工资流水单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原来,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于某在外地某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存在基数低的问题。
监察人员在收到该投诉案件后,马上与该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经查了解,大连分公司每月工资表上显示,于某的工资为3000元。但实际上,外地某公司往大连分公司于某账户上每月打款4000元。经调查确认,公司每月发1000元实为员工奖金。这意味着,于某所在公司每月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1000元,全年共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12000元。
该单位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人社局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之日起,10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至3倍的行政处罚”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人社局给予该单位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行政处罚。
年终奖金“打折”:
15600元不翼而飞,被查后连罚带补
2010年10月11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某外贸公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年度财务账、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10月15日,该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某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携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和调查。
经向当事人询问及查看财务账、工资支付明细、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等材料,发现该单位2010年7月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没有将2009年12月份为员工发放的年终奖金进行如实申报,合计瞒报工资总额15600元。王某说明了实情,该外贸公司为了逃避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降低企业的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将年底发放的奖金进行如实申报缴费。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人社局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之日起,10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人社局对该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5600元。
试用期成“空档”:3个月的社保打水漂?合同、社保一个不能少
今年4月5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劳动者张某投诉某广告公司存在试用期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监察人员在受理该投诉后,及时向该单位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案件调查中发现,该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告知了如下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张某同期录用的另外14名员工,单位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监察人员告知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此,市人社局向其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补签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维权最忌“迟到”:一旦过了2年时效槛儿,再去投诉已无用
提起近年来劳动者关于社保投诉的案件时,孙振红特别提醒说,劳动者维权一定要在规定的两年的时效内进行,否则一切损失都无法挽回。对此,他还特意举了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
职工李某,2010年11月进入某服装加工厂,自2011年9月,该企业开始为其缴纳五险,直至今年10月,李某与该公司产生劳资纠纷且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后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该服装加工厂,要求为其补缴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告知李某: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费的违法侵权行为已于2011年8月终了,至今早已超过2年时效。而自2011年9月至2014年10月,该公司已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保费。故李某投诉的事项,劳动监察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