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标志着天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全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
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养老保险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的全覆盖。此次印发的新实施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
日前,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据了解,2009年4月,天津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标志着天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全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养老保险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的全覆盖。此次印发的新实施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也是对原有制度的完善,突出了
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新的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
保障范围
16至60周岁的城乡居民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这一规定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了申请参保的地点是居民户籍地,同时维持了自愿参保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国土部门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积和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地农民以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以按照40%、35%、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申请用地单位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预存专户。不预存养老保险费的,不予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不能确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可用于特殊困难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优先参保,也可用于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集体参保。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