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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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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
  近日,商洛出台了《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对现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增加了2000元的缴费档次。将原有的11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2个缴费档次,并提高了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参保缴费人员缴费500元档次的财政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是首次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
 
  三是建立基础养老金随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全市七县区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60元/月,70—79周岁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月,80—89周岁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0元/月,9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0元/月。
 
  四是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在核定的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3元,缴费档次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五是建立了市级补助制度。《实施办法》还对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做了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强调,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县区、镇办、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信息网络建设,切实提高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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