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衔接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已达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暂行办法主要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
暂行条例指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暂行办法还规定,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因个人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
与办法同时出台的配套文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规定了3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具体内容为: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最迟需要3个“15天”,即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在15天内发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天之内办结转出手续,待遇领取地收到转移资金后15天内完成核对并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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