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5年开始,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但尚未补费参保,可允许其继续补费参保。
据了解,亳州市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费金额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按各地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从办理补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