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如果是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和个人加起来有相当于工资总额大约12%的缴费,职业年金的规模将快速扩张并超过现有的企业年金规模。这笔庞大的资金如何管理和运用好,也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基本的方式应该和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类似,采用社会化受托管理的方式”。
除了职业年金制度的定位外,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在职人员尤其是即将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如何确定。陈秉正续称,“当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尚未形成较充分积累的情况下,为了不使机关事业单位即将退休职工的待遇有明显下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文件规定,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制度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文件载明,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014年12月下旬,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被审议时,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报告发言中称,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公平性不足。其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谈到下一步工作重点时,马凯副总理说,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实最早从2005、2006年就开始陆续有一些省市地区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但是试点范围窄、各地政策不一,待遇差别较大等各种原因,改革的阻力较大,所以效果并不明显。这次的改革全国统一,影响和执行都不会差。”熊军分析称。
缴费率与城镇职工一致
与城镇企业职工一致,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由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文件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同时,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蓄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尽管养老金制度统一,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毕竟这部分人群才刚开始缴纳,没有原始积累,如果与现有企业职工基金放在一起,则对企业职工不公平。”熊军解释称。
此外,基金将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也将参与社会化发放,对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及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该文件都做了明确要求。
同时,各地将根据该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文件称可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人社部将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人士称,虽然文件没有明确所谓“属地化管理”具体指地方的哪个部门,但比照中央机关的经办及基金受托机构为人社部,属地化应该也会归口在人社部的地方机构。
文件同时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统一制定的业务机构版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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