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
医保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关于调整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在全市全面建立付费总额控制和合理分担机制,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适当扩大单病种分担、病种限额结算范围,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市医保局医保科科长李佑生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调整。
一是建立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支付制度。过去,此类疾病参保人员只有办理住院才能享受医保报销;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泌尿系结石体外振波碎石术及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或复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对经批准在门诊部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按90%比例支付。
二是新增了九类疾病或治疗方式实行按病种分担结算,包括外周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早产儿,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白血病,实施核素内照射治疗、经肝动脉栓塞治疗、肝叶切除术、心脏疾病三维射频消融术、经皮椎间盘消融术及玻璃体切除术以及小儿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