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戏称:3个“穷高工”的养老金比不过一个“机关勤杂工”的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原来的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稳定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日渐暴露诸多矛盾。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给养老保险双轨制画上句号。
日前,四川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铁饭碗”被打破,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通过新建立的职业年金,将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收入来源。
改革范围
“编制内”人员参与改革
“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其中,改革的目标是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即改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只能领养老金。
根据《意见》确定的改革范围,“编制内”人员是此次改革的对象,包括我省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而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根据《意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核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注:缴费工资,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由单位代扣。
《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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