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南京市政府同意,由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老年居民、城乡缴费人员、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调整待遇部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据悉,属于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领取待遇人员(即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为37.93万人。截至2014年底,南京市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13.86万人,其中市本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3.98万人。
同时下发的《关于2015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中规定,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待遇也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新增人员待遇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3.5%增发后再增加105元(60元普调标准+4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如:王某,2013年1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前待遇标准为956元/月。
计算公式:956×(1+3.5%)+105=1095
调标后该人员待遇标准为1095元/月。
2、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以及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纳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
如:李某,2008年1月被征地,按3.76万元选档缴费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现年68周岁,调整前享受待遇标准为605元/月。
计算公式:605×(1+10%)+60=726
调标后该人员享受待遇标准为726元/月。
3、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待遇调整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4、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