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的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制度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
新制度在4个方面有新的突破
天山网讯(通讯员马志坚王波报道)近日,州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了我州七县市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方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将普惠我州30万名参保和领取待遇的城乡居民。
2014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后的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同时从缴费档次、待遇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继承、丧葬补助金等四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统一了基础养老金标准。两项制度合并前,自治区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45元)。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
缴费档次增加四档。自治区规定的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档次为100元至1000元共10个档次。这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次,自治区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又增设了2500元和3000元两个档次,共计14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此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这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更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中都没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补助标准为400元。这项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05-0815:37:10来源:昌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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