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宜春市制定了《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减轻被征地农民养老负担,被征地农民凡参保缴费后均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被征地的补贴标准为: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如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对于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返还。返还的数额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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