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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基础养老金标准提至每月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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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昨天上午,在合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上,《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获得原则性通过。
 
  居保政策缴费档次提标,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特困群体代缴保费提标至20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是新规中最大亮点。
 
  记者还从会上获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修改完善后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有哪些变化?晨报为您一一盘点。晨报记者于巧妮
 
  变化一缴费档次:增设3000元缴费档次
 
  合肥市居保政策原来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13个档次,现调整为1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变化二缴费补贴标准:最高标准为缴3000元补200元
 
  县、区(含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元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元补90元、缴900元或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或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
 
  变化三特困群体代缴保费:全部代缴标准提高到200元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变化四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每人每月110元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变化五增加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2012年1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变化六个人账户继承
 
  原规定中,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修改完善后明确为,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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