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保,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自2015年5月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障名单由村委提供
通知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
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应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在校生建立预存账户
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未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参保,且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执行: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
账户余额到期后可继承
征地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
已按照《通知》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通知》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积极稳妥解决好征地遗留等问题,对新征土地做到“先保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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