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各地要确保5月份发放到位。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此次待遇调整惠及我市2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的,按照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具体调整办法包括三种:定额调整。即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此次调整,对高龄、以及偏远地区人员有一定倾斜。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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