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张老太太的做法值得借鉴。
原告张老太太,年过七旬。
1964年4月至1977年12月,张在省城杏花岭区一家工厂当保管。1977年12月底,张作为固定工,被招录到省城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1993年10月,张因病办理了退休手续,工厂按照连续工龄29年给她发退休金。1999年3月,工厂纳入太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后,张的退休金改由社保部门发放,通过银行领取。
然而,张发现,与此前单位发的退休金相比,自己的养老金少了。后经了解得知,社保部门未按29年连续工龄核算养老金。因多次沟通始终没有结果,张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要求重新核查自己的工龄,并增发、补发养老金。
社保部门辩称,根据政策规定,劳动者在某一单位做临时工,同时被该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若不是同一个单位录用,则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
法院认为,临时工是指企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用的职工,工期不超过1年。张最初在厂里从事的是保管工作,并非临时性、季节性工作,所以不能将她当初的工作定性为临时工。另外,如果因张不是被同一个单位录用,或认为其原先的单位是集体或小集体性质就不予计算工龄,显然有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定,社保部门按29年连续工龄重新核发给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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