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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跨制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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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至4月底,我市已为3名参保人员办理了跨制度转移,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共计转移金额1。5万元。

  至4月底,我市已为3名参保人员办理了跨制度转移,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共计转移金额1。5万元。

  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打通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为全面破除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我市人社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制度衔接顺畅。积极组织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吃透政策要点,通过社保部门大厅业务经办窗口,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宣传跨制度转移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经办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经办程序和要求开展转移接续工作,使跨制度转移人员在大厅业务经办窗口即时办结相关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目前,已为3名参保人员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共计转移金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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