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大背景之下,吉林省积极探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农民也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自由转移衔接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2014年7月,吉林省出台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等3项城乡养老保险改革配套办法,给城乡居民尤其是进城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三项改革新政遵循了公平性、流动性和自愿性三个原则,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进城落户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可衔接,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保险制度。”吉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过9个多月的实践,新政策导向效应已经显现,对于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提供了强力的制度支撑。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吉林省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办法,基金管理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方面制度都进行了深度整合。
以前,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标准不一样,现在统一到100~2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各地区还可根据实际条件,增高缴费标准,满足百姓多缴多得的愿望。今明两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5元,2016年将达到每人每月80元。仅此项惠民新政,全省将有237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
进城农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吉林省结合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框架内进行本土化设计,放宽了户籍限制,为进城落户农民前瞻性制定改革政策,使他们可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保证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社会保障权利。
吉林省明确规定,在全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人员,还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过去,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建立衔接制度,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时,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影响了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出台后,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个平台之间,已全面实施自由转接、无缝对接。无论是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还是城镇超龄居民等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衔接范围,从而实现参保人口全覆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