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所筹集基金的19%用于建立个人账户,1%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1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差额7%从财政补贴基金中划入。(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立方式如下: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的21114元连同两级财政12316.5元合计33430.5元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计息,并以镇(街道)为单位,按年发放《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参保人员自领取
养老金第一个月起,个人账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用完后,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统筹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养老金调整金额。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给予弥补。
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萧山区外、参加征地养老保险或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自愿退保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户籍迁移证明(限户籍迁移人员)、“农转非”证明(限征地人员)、到区
社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本息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开始向
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