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管理,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已就企业职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其中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欠缴或中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保费的,由市、县(区)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具有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招录手续和原始档案的企业漏保和中断缴费的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保费时,职工档案中已具有市、县(区)劳动(人社)行政部门认定《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的,由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职工档案中无工龄核定表的,按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原始档案分别核定该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并出具《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后,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单位原因档案丢失和只具有劳动合同、原始工资表册的企业职工,需参保缴费时,应经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定劳动关系和参加工作时间,并为其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后,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据此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还明确,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前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依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应一次性足额补齐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此外,2014年1月1日起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登记的当月起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通过向前趸缴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